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。
君之适长殇,车三乘;公之庶长殇,车一乘;大夫之适长殇,车一乘。
取妻不取同姓;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。寡妇之子,非有见焉,弗与为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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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長史嘆林公:“尋微之功,不減輔嗣。”
王公目太尉:“巖巖清峙,壁立千仞。”
君子曰:大德不官,大道不器,大信不约,大时不齐。察于此四者,可以有志于本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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